一、昭通市绥江县人民政府部分干部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推进不力,工作“虎头蛇尾”,导致非法采石问题禁而不止。
2021年4月,绥江县人民政府收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绥江县茶店青石厂采石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问题,于2021年5月印发了《关于2021年绥江县非煤矿山关闭的通告》,要求茶店青石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生活设施设备。绥江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杨昌俊作为茶店青石厂问题整改工作组组长,仅于2021年4月17日对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并牵头制定相关整改方案,但在非煤矿山关闭通告印发后,未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未持续统筹落实茶店青石厂关停工作,也未对后续整改情况跟进过问,致使该采石厂关而不停、非法开采。直至2021年7月6日,昭通市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茶店青石厂仍在生产,未按要求及时关闭,造成不良影响。经督促整改,目前该采石厂已关闭,采矿许可证已注销。2022年2月,杨昌俊受到政务警告处分;2022年3月,绥江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唐锦弘、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侯天敏受到诫勉问责。
二、大理州鹤庆县自然资源局推进违法用地问题整改工作浮于表面,上报不实整改情况的问题。
2020年10月,省委巡视反馈鹤庆县耕地保护责任落实不力问题,鹤庆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整改主责部门,未深入乡镇对违法用地整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督导,未对各乡镇填报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认定,仅通过简单收集各乡镇整改数据汇总形成全县整改情况,两次分别向县委、州委专项监督检查组上报违法用地问题整改情况。上报情况称,截至2021年8月中旬整改率已达88%。2021年8月23日县人民政府组织对违法用地问题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整改率仅为45.1%。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在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中未深入实地督导,整改工作推进缓慢,对违法用地整改情况底数不清,上报整改情况不实,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月,鹤庆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利泉,县自然资源局原副局长赵大六受到诫勉问责。